关于开展教育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关于开展教育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函》(见附件1)的要求,为做好我校教育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查工作的范围及时限
本次教育收费自查自纠工作范围为各单位2016年秋季开学以来发生的所有教育收费行为。
二、自查自纠的内容和重点
1.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超出公示范围收取费用及对国家、省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是否继续收费的行为;
2. 以各种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的行为;
3. 违反规定收取学生首次办理的在校学习生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各类证、卡费用的行为;
4. 违反规定以举办辅导班、补课班、提高班、实验班、国际班、兴趣班、超常班等为由向学生收取费用的行为;
5. 超出规定范围向学生收取代办费,变相多收费的行为;
6. 将国家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应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的行为;
7. 违反自愿原则和非营利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或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8. 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收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三、自查自纠工作要求
1.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落实具体的责任人,要严格按照要求,认真清理本单位所有收费项目和收费内容;
2. 各单位如发生收费行为,要完整填写教育收费自查自纠情况表,对存在违规收费的单位,还要对照检查内容写出书面材料、提出整改措施。
四、报送时间及要求
请各单位于12月7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表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送至财务处办公室101房间。
教育收费工作事关广大学生的切身利益,事关学校的健康发展,事关学校稳定的大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教育收费工作的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认真做好本单位的收费清理工作。
联系电话:6390807
附件2:自查自纠情况表.docx
财务处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