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健康保险抵扣个人所得税基数的通知

2017-07-07 08:55:38  新闻中心  本站编辑 

各位教职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见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见附件2)等文件精神,自2017年7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为更好地服务广大教职员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校在岗教职工(含外聘来校工作3个月以上人员)自行购买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通知规定且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年度保费金额在2400元(含)以上的,以200元/月的标准按月进行税前扣除;年度保费金额低于2400元的,以年度保费除以12个月后的标准按月进行税前扣除。个人未续保或退保的,应于未续保或退保当月及时告知财务处终止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否则,由个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申请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的教职工应按要求填写《商业健康保险情况明细表》(见附件3),随保单凭证复印件一并于每月20日前报送至财务处。财务处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进行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

联 系 人:康治坤

联系电话:6391833

附件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doc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doc

附件3:商业健康保险情况明细表.xls

                                         财务处     

2017年7月5日

编辑:王超 / 初审:李春燕 复审:韩志宏 终核:丁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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