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2016-05-20 11:01:32  新闻中心  本站编辑 

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按时足额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员身份的重要体现,也是党员应尽的义务,更是党员党性观念的基本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党费收缴工作,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有关精神,现就规范我校党费收缴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党费收缴时间

建立“党费三级定期收缴制”,即党员每月10日前按规定向党支部足额上交当月党费;各党支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向各党委(党总支)全额上缴本季度党费;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6月20日前和12月20日前分别向校党委组织部全额上缴每半年的党费。各级党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截留。

二、严格党费收缴基数

1.按照要求,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也就是学校教职工工资组成部分的前四项。根据党员工资变动情况,各党支部及时核算党员党费交纳基数。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 10000元以上者,交纳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

三、严肃党费收缴纪律

1.党费收缴应由党小组组长或党支部组织委员(或支部书记)负责收取,不得由财务人员在工资中代扣。党员不按时交纳党费,或未经组织同意而少交党费,应该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2.加强对党费收缴工作的宣传、督促党员按时交纳党费,是党支部的基本职责之一。各党支部要严格执行党费收缴规定,做好党费收缴工作,如实填写《党费缴款薄》。党费收缴手续要完备,做到账款相符,要立卷存档,以备查询。每半年校党委组织部对各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和公示。

3.6月20日前,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按照缴费标准交纳2016年1月至6月的党费。

信阳师范学院党费收缴专用账户

开户行:工行信阳南湖路支行

户  名:中共信阳师范学院委员会组织部

帐  号:1718421439064000508

联系电话:0376-6391713

中共信阳师范学院委员会组织部

2016年5月20日          

编辑:王超 / 初审:李春燕 复审:韩志宏 终核:丁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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