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师范学院关于学生公寓存放和使用安全隐患物品的处分细则(试行)

2015-11-25 09:27:23  新闻中心  本站编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确保学生的正常生活秩序,构建和谐校园,实现学校安全稳定,根据《信阳师范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信阳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暂行)、《信阳师范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处分实施办法》、《信阳师范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及各学院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学生公寓,严格查处学生公寓存放、使用安全隐患物品,违反消防安全等违纪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由检查部门收集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处或研究生处,根据本细则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

第二章 违纪行为

第四条 学生公寓内严禁存放和使用以下存在安全隐患物品:

(一)电器类:变压排插、热得快、烘鞋器、电热毯、电饭锅、电饭煲、电热壶、电锅、电热杯、电暖器、电暖扇、电暖垫、电暖鞋、煮蛋器、豆浆机、榨汁机、酸奶机、电熨斗、煲汤锅、电磁炉、微波炉等。

(二)炊具类:酒精炉、酒精锅、煤气灶、煤气炉、煤炉、菜板、炒锅、火锅、平底锅等。

(三)刀具类:大中型水果刀(刀身长超过150mm)、砍刀(刀身长超过220mm)、菜刀、匕首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类:汽油、柴油、酒精(药用酒精除外,但容积不得超过120ml)、烟花爆竹等。

(五)危险化学品类:盐酸、硫酸等腐蚀、剧毒物品。

(六)其他类:使用额定功率超过本寝楼最高限定功率的电器,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造成安全隐患的物品。

第五条 学生公寓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在灯具上拴蚊帐、晾晒衣物、悬挂饰品,在电器设施上覆盖易燃物品,将电线缠绕在床头、床柱上等。

(二)卧床吸烟,打火机、火柴等烟具靠近易燃物品存放。

(三)离开公寓时没有做到充电物品包括数据线、充电线完全与电源断开。

(四)私拉线路,混接插座,自行改装电路,自行改装插座等。

(五)私自连接消防应急照明电源充电或连接照明灯具等。

(六)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

第三章 纪律处分

第六条 学生公寓内出现以上安全隐患物品,视情节不同给予下列处分:

(一)存放以上物品者,一经发现,立即没收,检查部门向相关学院通报情况,由相关学院对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二)违规使用以上物品,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处分;造成火灾或人身财产损伤者,视情节给予当事人记过及以上处分,并赔偿相应公共设施和受害人的损失;造成特别严重事故的,根据责任认定结果,给予当事人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视情节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学生公寓出现以上违反第五条第(一)(二)(三)款的,给予通报批评;违反第五条第(四)(五)(六)款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火灾等严重后果的,按上述第六条第(二)款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违犯本细则第四条或第五条两次以上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九条 学生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学生公寓违章物品与消防安全方面的检查,如拒绝检查、拒绝上缴违禁物品、妨碍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多人共同实施上述同一违纪行为的,视责任轻重给予处理。

第十一条 公寓内宿舍成员要及时劝阻、制止和报告任何有损公寓安全和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对隐瞒包庇上述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公寓内其他安全方面的违纪行为,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培训学生等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信阳师范学院

2015年11月20日

编辑:王超 / 初审:李春燕 复审:韩志宏 终核:丁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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