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每月重点工作的通知
2015-03-09 16:4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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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
请继续按照要求,每月5日前报送当月重点行政工作。三月份的重点行政工作请于12日前报院长办公室。
院长办公室
2015年3月9日
编辑:王超 / 初审:李春燕 复审:韩志宏 终核:丁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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